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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邝某某,女,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乌某某,女,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贾某某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正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