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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郭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瑞。2011年11月23日因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金立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瑞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林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瑞及指定辩护人金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郭瑞伙同张小猛、何书龙(均已判刑),窜至本区浦沿街道杭州东冠塑料制管有限公司三楼总经理办公室内,将1只保险箱及香烟5余条盗走,后从保险箱内取出人民币现金180000元及英镑1600余元(折合人民币16976元)。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96976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失主袁樟良的陈述、同案犯张小猛、何书龙的供述、证人蔡某的证言、其它书证及被告人郭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郭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瑞辩称事后未分到英镑,对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郭瑞伙同张小猛、何书龙(均已判刑),携带钢管钳、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浦沿街道杭州东冠塑料制管有限公司,采取破洞、爬窗以及工具破门等手段进入该公司三楼总经理办公室内,将1只保险箱及香烟5余条盗走,后从保险箱内取出人民币现金180000元及英镑1600余元(折合人民币16976元)。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9697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失主袁樟良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19日晚其办公室的保险箱被盗,内有现金19万元、1000至2000英镑、银行单据;后保险箱被派出所找到,银行单据也被人在保险箱附近捡到后归还自己的事实;2、同案犯张小猛、何书龙的供述,均证实2009年12月的一晚,伙同郭瑞在本区某工厂办公楼窃得保险箱1只、香烟5余条,后三人将保险箱切割开,并由三人平分赃款的事实;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9日21时许,其值班时听到厂内报警器响了,因没有发现异常就把报警器关了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塑料制管有限公司盗窃案的现场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小猛辨认,被告人郭瑞系与其、何书龙一起实施盗窃的人,同时还证实丢弃保险箱的位置;6、汇率价格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9日英镑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员张小猛、何书龙已被判刑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瑞的归案情况;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郭瑞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郭瑞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郭瑞提出事后未分到英镑的辩解,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人员张小猛供述由三人平分外币,同案人员何书龙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瑞在本案中系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瑞在犯罪中积极参与,且事后平分赃款,与同案犯作用相当,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瑞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