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