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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