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于德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2012)永民执字第22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