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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全案审结后一并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