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全案审结后一并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