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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沈爱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沈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崔融。被执行人沈爱珠,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沈爱珠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台仙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沈爱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17226.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因被执行人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2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