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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陆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汤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2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