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洪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洪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法定代表人梁兴汉,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2)西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洪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借款122338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5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