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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颜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颜某。被执行人赵某(又名赵峰),中储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西安市灞桥区企业局家属院北楼2单元4层。申请执行人颜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灞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给付赡养费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某于2012年4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灞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