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宝乾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刘宝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山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华洲,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刘宝乾,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农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宝乾均同意协调执行,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未果。经查,2011年6月1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刘宝乾未经批准在十里铺乡十里铺村一组圈占土地2030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刘宝乾退还非法占用的20300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两层楼房(占地35平方米)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030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203000元。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刘宝乾未经批准在租用土地上新建的两层楼房(占地35平方米)属非法占地,应予拆除。该部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由于该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刘宝乾圈占土地没有界定土地用途,明显缺乏处罚的事实依据,故对刘宝乾因圈占土地罚款203000元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刘宝乾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两层楼房(占地35平方米)和其它设施,准予执行。二、对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因刘宝乾圈占土地罚款203000元,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鸿波审判员 黄玉霞审判员 孔庆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