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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