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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郝红梅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红梅,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郝红梅。委托代理人郝全江,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号高新地产。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玉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拯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告郝红梅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红梅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