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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于某某(一)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某某(一),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一)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4月20日被执行人于某某(一)到本院交纳4800元。此案申请的是2011年至2012年的抚养费,立案前,被执行人已将2011年抚养费给付,因此被执行人交纳2012年抚养费4800元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