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利瑛与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瑛,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马利瑛,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项刚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并申请执行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字(2011)7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