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王恩红与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恩红;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王恩红,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7KM处。法定代表人:曾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红诉被告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恩红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