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浙江光彩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光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熔。被告浙江光彩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彩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