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蒋亚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莉,王旭峰,陕西中港铜版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蒋亚莉。申请执行人王旭峰。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版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东街15号。法定代表人景金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蒋亚莉、王旭峰与陕西中港铜版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版纸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254900元;对于下余案款23616.7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中港铜版纸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蒋亚莉、王旭峰20000元债务即清结。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