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莱州执字第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延合被执行人杜洪刚、杜中奎、杜秀婷侯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延合,杜洪刚,杜中奎,杜秀婷,侯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莱州执字第1757—2号申请执行人杜延合,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杜洪刚,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杜中奎,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杜秀婷,女,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侯瑞明,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莱州经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洪刚、杜中奎、杜秀婷侯瑞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洪刚、杜中奎、杜秀婷、侯瑞明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洪刚、杜中奎、杜秀婷、侯瑞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洪刚的银行存款6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广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