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周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黑振燕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温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