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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周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黑振燕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温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