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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谭卫东与赵晓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东,赵晓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谭卫东,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陕西省电视台记者,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赵晓毛,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申请执行人谭卫东与被执行人赵晓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雁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卫东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230.8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晓毛刑满释放后即长期在外游荡,行踪不明。经本院向其家属及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赵晓毛名下银行信息,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谭卫东未受偿案款37230.8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刑附民执字第0000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