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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8-20

案件名称

张义智与龙口市发达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义智;龙口市发达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48号原告张义智,男,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发达石材厂,地址龙口市北马镇单家庙村。法定代表人乔岱芳,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