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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28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与浙江宏顺特种包装薄膜有限公司、郑国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浙江宏顺特种包装薄膜有限公司,郑国峰,王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87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娄宫农贸市场旁。负责人:陈立强,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宏顺特种包装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法定代表人:郑国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国峰。被执行人:王紫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县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宏顺特种包装薄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兰亭镇桃源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4711.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6817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1)第8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1)第096号土地估价报告)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司法处置价为8874660元、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10351362元,总计价19226022元。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依法委托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2012年3月16日买受人绍兴县贤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价26600000元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浙江宏顺特种包装薄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兰亭镇桃源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分别为1#车间、3#车间、成品仓库、围墙工程,建筑面积14711.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6817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1)第8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1)第096号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县贤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