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商执字第0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齐鑫与章玉国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0-2号申请执行人齐传国,男,农民。被执行人章玉国,男,农民。齐鑫诉章玉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作出(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由章玉国赔偿齐鑫各项损失88515.903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896.7元。齐鑫的法定代理人齐传国于2011年9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89412.60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章玉国向本院执行账户汇执行款88515元,尚欠7516.6元,2012年4月27日依法划拨章玉国妻子王仕菊在商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516.6元到本院执行账户,已由齐传国领取94723.6元(含赔偿款88515.9元、诉讼费896.7元、迟延利息5312元),权利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1308元由章玉国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章玉国应履行义务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