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齐坤诉马吉德、张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坤,马吉德,张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齐坤,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吉德,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满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张玉芝,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坤诉被告马吉德、张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坤已于2012年4月27日收到被告张玉芝给付货款12500元,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齐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