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毛崽与熊良庚、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毛崽,熊良庚,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徐毛崽,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良庚,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6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范党南,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小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昌银行抚生路支行账户的存款已冻结够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