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终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与敬先金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敬先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终字第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东方广场第*层****号。负责人张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先金。法定代理人王依勤。委托代理人尹国华。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敬先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被上诉人敬先金的法定代理人王依勤,委托代理人尹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 方代理审判员 傅 敏代理审判员 唐云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