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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