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