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600号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香江市场二期东经九街43号。法定代表人钱立会,经理。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9820357-8。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董事长。被告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地址聊城兴华西路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