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润公司与凯隆公司、王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进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润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三角地。法定代表人田勇,系董事长。被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地址: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双柳树村北。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王进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润公司与被告凯隆公司、王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润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保全费1524元,计368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