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榭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聂庆国与李海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庆国,李海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民初字第2号原告:聂庆国,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李海裕,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庆国诉被告李海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庆国于2012年4月25日以被告答应支付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庆国撤回对被告李海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