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厚兵与刘坤峰、黄铜怀、张年保、章荣、盛海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厚兵,刘坤峰,黄铜怀,张年保,章荣,盛海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许厚兵,男,住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良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狮子山区。被告:黄铜怀,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张年保,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章荣,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盛海燕,女,汉族,住址同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厚兵诉被告刘坤峰、黄铜怀、张年保、章荣、盛海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厚兵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0元,由原告许厚兵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