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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杨红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玲,杨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杨红明,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红明为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办理位于十堰市天津路“欣欣苑”商铺1间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双方争议的房产位于茅箭区××街办××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小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和被执行人杨红明位于十堰市天津路“欣欣苑”商铺房一间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小玲。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代理审���员柏韧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