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崔永红与孙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红,孙淑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崔永红。委托代理人苗顺。被告孙淑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红与被告孙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红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华华审 判 员 刘 叶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