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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正东与黄吾水、李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东,黄吾水,李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张正东。委托代理人:蒋益民。被告:黄吾水。被告:李国生。原告蒋益民为与被告黄吾水、李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益民诉称:被告黄吾水于2010年4月20日通过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委托被告李国生为黄吾水全权办理房产抵押借款手续。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根据该公证委托于被告李国生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借给被告黄吾水7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被告李国生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吾水将自有房产杭州市十亩田家园1幢2单元201室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借款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均由被告李国生办理。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吾水未归还本金,并已欠息31.5万元,被告李国生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吾水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支付逾期之日至还款日的利息;2.被告黄吾水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拍卖、变价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当事人李国生已于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19日经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鉴于原告张正东所诉借款事实涉及李国生的刑事案件,在案涉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玮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