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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甲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甲祥,男,49岁,1963年8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冯家塬村。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甲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甲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甲祥酒后驾驶陕C8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凌云路由北向南上坡行驶至凌云路310国道高架桥时,与由南向北下坡行驶的李喜成驾驶的陕CK15**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甲祥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喜成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冯甲祥被送往陕西电子409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冯甲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9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冯甲祥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甲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甲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甲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