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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景仁与徐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景仁;徐信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江景仁。被告:徐信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景仁诉被告徐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景仁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