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郸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峰成与被告巴明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巴明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朱峰,男,汉族,郸城县房产所工作人员,住郸城县城关镇健康街。被告巴明星,男,汉族,郸城县巴集乡人,住郸城县城关镇西大街。原告朱峰成与被告巴明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成对被告巴明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