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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97377-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钟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1569-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坝头西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纪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以尚需准备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