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诉被告××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原告:廖××,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地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查:被告的住所地是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一路。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房地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