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闫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闫某,男,生于1983年5月16日。被告边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22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