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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史道柏与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道柏,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杨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1号原告:史道柏,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皖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军。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皖霍邱县彭塔乡徒神庙村。法定代表人:宋德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传松,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皖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杨庆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皖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林晓梅,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皖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史道柏诉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杨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道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可发、被告宋德军的委托代理人傅传松、被告杨庆兵的委托代理人林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道柏诉称:2011年6月20日,被告一、二与原告签订借款兼担保合同,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2011年7月4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按3%计算月息,并约定承担律师费及其他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计590000元,被告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举证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民事主体资格。2、借款兼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及违约金等。3、借条原始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律师签订代理费5%的风险代理合同。宋德军辩称:对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是其个人欠款,与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无关。同时辩称原告在借款时扣除斩头息4万元。杨庆兵辩称:对其为以上被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是一般个人信誉担保,非连带责任担保。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宋德军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证据1的三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4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中不合法的部分,不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原告史道柏与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杨庆兵签订一份《借款兼担保合同》,由史道柏作为出借人,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杨庆兵作为担保人,约定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人民币伍拾万整,月息3%,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7月4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担保人承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借人支付总额5‰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于借款日向史道柏出具借条,双方通过转账的方式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实际存入现金48万元,扣除利息2万元。该借款逾期后没有还款,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12月19日,原告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立据向原告史道柏借款50万元,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的期限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双方虽约定借款50万元,但实际借款数额48万元,对于原告收取的斩头息2万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从本金中扣除;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被告杨庆兵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诉请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9万元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月息3%,同时又约定总额日5‰的违约金,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款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宋德军辩称借款50万元是其个人欠款,与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无关的抗辩意见,因该公司已在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中加盖公司印章,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史道柏借款48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起计息至付款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的4倍执行,包含利率本数)。二、被告杨庆兵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史道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诉讼保全费3490元,计13640元,由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开功审判员  杨效成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