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与董国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魏炳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天名苑四层南侧C段。负责人任骏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尚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香,该公司员工。被告魏炳宽,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诉被告魏炳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