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12)1012 徐宏扣押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秀梅;徐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莱阳执字第101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东盛山庄8号楼1单元202号。 被执行人:徐宏,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鸿达文化小区15号楼4单元402号。 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宏所有的牌号为鲁FD2549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徐宏所有的鲁FD2549号帕萨特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