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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强与深圳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均等,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286号原告梁远均等25人(各原告基本信息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厚仙。委托代理人郭健健,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道诚,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5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阳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勇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健健、黄道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各原告诉称,各原告向被告报名学车,报名时被告工作人员承诺各原告最快三个月,最慢六个月能拿到驾照。各原告信以为真,故与被告签订了驾驶培训协议,一次性向被告缴纳了培训费。被告收取培训费后不履行其培训义务,各原告每周要打无数个电话去催学车,但被告仍是百般拖延,不及时安排各原告参加各科目的培训和考试。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各原告等数千名学员缴费后长期无法取得驾照,严重侵害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陷入资金危机,后被政府关停。目前被告的报名网点一个接一个关闭,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人去楼空,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无法打通,教练员纷纷离职提起仲裁诉讼讨要工资。被告先已严重违约,现又明显存在履约不能的情形。为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各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各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各原告缴纳的培训费(金额详见附表二);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当庭辩称,各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安排各原告学车但是还没学完,各原告尚在学习期内,被告会按照培训计划安排各原告完成学习。请求法院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各原告向被告报名学车(报名时间详见附表二),被告向各原告出具培训费收款收据(时间、金额详见附表二),确认收到各原告培训费。被告均在上述收据上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2011年11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停止鲲田驾校招生及登记学员信息的通告》,列有:“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规经营现象,现已无法正常经营”等内容。现各原告称被告不安排学员学车、考试,导致各原告长期拿不到驾驶证,亦引起了群发事件。且相关政府公文也已确认被告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违约,主张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协议,并退还相关培训费用。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各原告出具的培训费收款收据相关内容,本院确认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原告已足额缴纳了培训费用,而被告现因多种原因造成不安排学员学车、考试,或拖延学员学车、考试进度,造成各原告长期拿不到驾驶证。这已造成各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各原告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各原告主张解除双方培训协议并退还培训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部分原告诉求金额超过涉案收款收据所列金额,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鲲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退还培训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二、驳回原告梁远均、卢燕坡、江丽珊、刘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均为5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附表一:各原告基本信息表序号案号被告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梁远均男汉族张福男汉族段京雷男汉族叶国通男汉族王国军男汉族卢燕坡男汉族陈强男汉族李政国男汉族唐政龙男汉族唐伟校男汉族王久滨男缪月发男汉族詹育君女黄细妹女汉族肖树生男汉族赵延满男汉族徐敏男汉族赖炳成男汉族张志军男汉族邓凤英男何天文男汉族邹齐雄男汉族江丽珊女汉族刘爱军男郭艳斌女汉族附表二: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数额及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序号案号原告查明的事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元)报名学车时间收据出具时间收据所列金额退还培训费金额(元)退还培训费金额(元)梁远均2009.8.62010.11.44800(金额大)张福2010.12.12011.4.8段京雷2010.6.182010.6.18叶国通2010.6.182010.6.18王国军2009.2.62009.2.6卢燕坡2009.3.222009.3.225280(金额大)陈强2010.11.52010.11.5李政国2011.9.22011.9.2唐政龙2011.4.242011.4.24唐伟校2009.2.62009.2.6王久滨2010.7.292010.7.29缪月发2009.6.302009.6.30詹育君2009.9.132009.9.13黄细妹2010.5.232010.5.23肖树生2010.6.82010.6.8赵延满2010.9.82010.9.8徐敏2011.5.102011.5.10赖炳成2011.6.72011.6.7张志军2010.7.292010.7.29邓凤英2010.4.152010.4.15何天文2011.5.262011.5.26邹齐雄2011.5.12011.5.1江丽珊2010.11.12010.11.15350(金额大)刘爱军2011.2.212011.2.213580(金额大)郭艳斌2010.4.202010.4.20第4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