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党双龙与薛廷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双龙,薛廷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26号申请人党双龙,男、汉族,29岁。被申请人薛廷树,男、汉族,79岁。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吴民裁字第0002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0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党双龙驾驶的转户车辆(原车牌陕AGU1**号)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党双龙驾驶的转户车辆(原车牌陕AGU1**号)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