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坤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坤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坤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坤鹏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林坤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海纳百川”国际公馆浴场更衣室内,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强拉硬拽更衣柜柜门的方法,窃得刘某放置在8032号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2、2011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林坤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海纳百川”国际公馆内,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偷拿更衣柜总卡,打开更衣柜的方法,窃得陈某放置在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3、2011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林坤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海纳百川”国际公馆浴场更衣室内,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强拉硬拽更衣柜柜门的方法,窃得一顾客放置在更衣柜内的韩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5.50元)。4、2012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林坤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海纳百川”国际公馆浴场更衣室内,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强拉硬拽更衣柜柜门的方法,窃得祁某放置在8523号更衣柜内的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404.5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5、2012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坤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海纳百川”国际公馆浴场更衣室内,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强拉硬拽更衣柜柜门的方法,窃得祁某放置在8273号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林坤鹏盗窃作案5次,所窃款项合计人民币22,0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坤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及相关明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刘某、祁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注意之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坤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基本得到弥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坤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并处罚金的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坤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一月五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炳澄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