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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宏、李月玲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保宏,李月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宏,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月玲,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宏、李月玲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025元,其余10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