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蔡马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三联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蔡马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三联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杭州蔡马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来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远航。被告杭州三联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瑞高。第三人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法定代表人章瑞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竞平。原告杭州蔡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蔡马合作社)为与被告杭州三联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教育)、第三人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以下简称现代财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31日,原告与三联教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本区长滨街88号的新建房屋、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出租给三联教育。协议对租期、租金等均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现代财校于2009年5月起也加入承租并按上述协议支付租金等费用。但自2011年5月1日起,三联教育及现代财校均未支付租赁等费用,经多次催讨其至今仍拖欠原告共计120余万元的租金等费用,也不搬离原告的出租房屋及场地。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提前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立即终止合同;2、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将租赁的房屋、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退还给原告;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及场地租金120.28万元;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电费10.3428万元及利息损失1.0976万元。经查,三联��育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12年2月被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原告起诉后三联教育即被注销,至此,三联教育已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因此,本案被告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蔡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