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延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