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14-2号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委托代理人:郑海丽。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32.5元,由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